中国创意同盟: 首页 > 创意理念
高兴博士:设计伦理与“和谐社会”之辩
信息来源:中国创意同盟 文章作者:网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5-04-11
 

本文作者:  高兴,博士、教授,香港当代设计研究院执行院长

 

 

一、“和谐社会”对于设计伦理的影响

1、“和谐社会”的内涵

    本质来讲,“和谐社会”的理念是一个综合体,更是社会核心价值的直观体现。设计伦理与人类社会之间的紧密对应,意味着设计伦理系统中的任何环节和内容都必然关乎现实社会,设计核心价值的思考作为该系统的核心内容,也必然要从现实社会中获得启发。所谓设计核心价值,即对于人类社会现实和长远都最为良性化的设计价值,从人类社会的发展演进来看,就是能够切实推进人类社会的和谐化程度不断提高。由此来看“和谐社会”理念:首先,它综合了中国传统哲学思想中的孔子“仁学”思想与孟子的“天人合一”说这类最精华的部分以及现代系统科学研究中的耗散结构理论与自组织理论等前沿思想,体现了真正意义上的中西合璧;其次,它综合了中国社会传统的习俗:以“仁爱”作为总的社会交往原则,以“诚信”作为利益往来的原则以及当代在“西风东渐”环境下所形成的效率意识、商业意识,体现了“古”与“今”的融合。

上述两个部分的结合凸显了对于以“诚信”为表征的新时代道德规范的倡导 [1]。不仅如此,对“民族精神”“爱国主义”这些以往被过分政治化的内容,着眼“和谐社会”的理念进行从学术思想到行为规范的归纳、梳理以及立足当代西方系统科学理论的解读,也能够获得前所未有的人性化内涵。这一目标的现实达成无疑需要多方面的共同作用,诸如设计实践就在学理和精神的层面发挥了不容忽视的作用,“弘扬时代精神、弘扬主旋律”的提法不仅借助文艺作品获得彰显,而且通过设计伦理实践及相应产物(日常的物质生活道具)也能够得到显着的反映 [2]

2、“和谐社会”与设计实践主体的价值取向

可以认为:“人人为我”和“我为人人”的结合就是对于和谐社会的通俗理解。对于设计实践主体的设计师(群体)而言,“我为人人”作为主导性的要素,与“为人民服务”之间紧密对应。借助设计实践中伦理性的作用,这种理念往往极为容易的就能从较抽象的意识形态领域进入现实的物质社会并获得广泛的认可和接纳。结合历史不难看到,这种颇富人文主义色彩的主张,在设计的很多阶段已经获得了相当程度的体现,从欧洲近代“手工艺运动”“工艺美术运动”这类现代设计启蒙运动开始,直到“国际现代主义运动”“后现代主义”这类标志现代设计产生及获得重大发展的运动的出现,“为人民服务”作为近现代设计的主旨渐趋显性。虽然在客观上这一点很难实现:纵观近现代设计所流传下来的诸多设计产物,其中不乏理论与实践背道相驰的例子,如,巴塞罗那椅、索扎斯书架,都一定程度体现了设计师群体所应有的价值取向及设计实践不断追求的理想,但面对现实的社会状况,又不得不一定程度地妥协——虽然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理想,但具体的设计产物却需要由贵族之类的少数人买单。即使如此,在充满矛盾性的产物中,我们还是可以感受到“为人民服务”作为核心价值在设计实践中的客观存在。由另一个角度来看,贯穿于每个人的一生,从“衣、食、住、行”这类生存需要到“价值体现”这类发展需要,任何人都无法缺失来自他人的关怀和帮助,这种帮助常常通过具体的产物获得体现,例如:以往的为“残疾人设计”“为不方便的人设计”以及“通用设计”等设计理念,就是极具典型性的。这种表面上是为某类身体特殊人群“量身定制”的设计,却在实质上寄托了社会容器中的每个成员对于设计的期待 [3]。总之,和谐社会理念对于设计伦理而言,既是其在实践中获得实现的基础,又是设计越来越趋向理想化的反映。这种辩证统一的关系体现了理论与实践之间天然存在的矛盾,为我们揭示了设计伦理存在的客观性,对其探究遭遇困扰的必然性以及对于今后实践的必要性。

3、“和谐社会”理念推动设计价值取向明晰化

无论是从学科还是现实社会的角度,都对设计实践提出了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何使设计更充分的服务于人类?设计产物如何能够跨越哲学意义上的人而切实的满足现实中的人的需要?这些看似宏大有些难以把握的问题,归根结底是以设计实践的价值取向作为核心的,它凸现设计从实践环节就存在的“个人性”与“服务于公众”之间的对立,这种对立的产生不是因为设计存在某种天然的矛盾属性,而完全是人类在发展的过程中对于“公众”与“个人”这组关系的理解存在局限性使然。在以往,由于国家政策并未凸显对于个性化的人的充分重视,对于“集体主义”之类概念所做的偏执而极端的理解,被最大限度的作为整个社会的思想基础和实践导向,因而“综合看待集体,理性表达个体”的修正想法并不可能获得国家政策的支持,缺少这个重要的前提,“社会认可”作为“修正”所需的基础自然也就无从谈起。对于设计而言,“关注现实中鲜活的人”往往就成为仅限于理论研讨和小范围设计实践探索的内容,难以获得突破性的进展。这种状况随着“构建和谐社会”理念的出现获得了本质的改变。“和谐社会”是对共存于社会容器中的成员个性化发展的包容与认同,也是对于每个现实人的个性需要的关注和肯定 [4]。设计实践以这种理念作为指导原则,可以最大限度的获得设计所需的空间,同时构成有关设计伦理的最准确表达。现实中存在的多元化需求被具体被表现为多元化设计产物的出现以及被现实的应用,设计系统的活力因这种多元化的“需求”与实践的对应而得以保持,“设计造福于人”的伦理主旨因此获得最大限度的彰显。

    需要注意的是,作为现实阶段的国策,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不是某个领导者个人思想的结晶,也不仅仅是国家领导集团的意志体现,作为顺应社会发展的政策,它在本质上反映了中国现实社会中全体成员的群体意志。作为前提,我们不难发现:不能忽视对个人的现实需要满足的关注,因为它是体现“设计造福于人类”的伦理主旨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必须关注群体意志与个人化的现实满足之间存在的联系,才能真正体现设计伦理在设计实践中的价值,设计实践才能够获得社会容器中每个成员的认同与响应,得到真正意义上的群体的支持。

二、设计伦理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使命

1、明晰设计“事业”和“产业”的认知

在一般的公众心目中,“事业”这个概念本就属于公益性的范畴,并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而“产业”则是直接面向市场,与金钱之间密不可分。这种认识上的区别,造成了设计产业与设计事业二者在思维意识中的分野,也成为设计事业与设计产业二元对立的缘由。设计事业与设计产业的博弈反映出群体对于核心价值与多元价值取向关系的曲解。一方面,设计事业与设计产业同时被提倡,造成了二者事实上的博弈。另一方面,大多数公众(包括部分设计师)头脑中“设计事业”的概念相当淡漠,似乎它是与个人职业道德完善、理想树立等内容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是与核心价值观的倡导、培养、扞卫紧紧对应,与国家意识形态所提倡的主旋律相一致的。设计产业与之相比则具有极其明显的市场化属性,作为公众娱乐范畴中的消费性部分,对于核心价值的追求貌似并不切合实际,放弃这种追求似乎才能够更好的迎合世俗社会中的公众,这种认识在很多人的内心产生共鸣,且被直接当做现实阶段的设计产业的实践宗旨。以设计伦理的标准来看,上述认识并不准确:首先,设计虽然是以个体人的需求获得满足作为实践的主旨,但并不意味着现实阶段的设计中可以将目标针对个性化的人,尤其在市场化的背景下,以具体的人作为设计实践的对象,往往意味着设计实践的价值取向是在滑向“金钱至上”的方向。相对于近150余年前的设计实践状况来讲这无异于倒退,因为“为具体的人”服务不等于“为个别的有钱人”服务,为“个体的人服务”的提法是基于为更多的普通人服务的原则而出现的,是在本质上沿袭了近150年来设计实践不懈努力所体现出的前进方向,可以将这条主线简单的视为对颇具现实意义的设计实践价值取向的反映;其次,设计并非单纯的实践行为,它实质上包含着理论的思考与实践的尝试,两者的结合使设计从最初的产生开始直到当代都一直贯彻着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该原则意味着设计一方面在探究着决定自身存在的核心价值,一方面在实践中因这种核心价值而表现出相应价值取向,它促成了如下认识的形成:设计从“事业”流向“产业”不是体现在表面上的放下身段,使高尚沦为低俗,而是从骨子里将多元化的价值观做最大限度的展现与宣示,这种做法本身包含着相当比重的“平等”内涵。从另一个层面来看,设计的核心价值在这个部分由于公众构成多样化的客观原因,而未必能够始终都获得充分的表现(尤其是将相关的理论结晶在设计产业中进行尝试的早期阶段,这种情况的出现无疑具有必然性),即使如此,对于设计产业在弘扬核心价值以及于公众意识中所做的核心价值观的引导作用也不能给予否定。基于多元化的公众构成,以国家意志所倡导的“和谐社会”这种核心价值观能够现实化恰恰是借助了设计产业这个途径,通过具体的产业化成果,原本抽象和遥远的核心价值观得以走进每个社会成员的内心深处,并在实际的生活和生产实践中产生一定的影响。

2本质地理解设计精神性内容

作为生物性与社会性兼备的人类,所从事的任何实践都必然会是精神与物质相交融的,也都必然会通过具体的产物来加以体现。然而,当我们以设计伦理的标准,结合种种产物来回望行进中的设计实践,对于一直坚持的有关设计产物的精神性内涵产生批判性的认识,对于物质与精神二者的关系进行必要的思辨,就会发现以往对于精神性的理解因集中在较为抽象的学理层面而与现实社会缺失对应性:无论是在“功能”中添加精神性成分,还是在具体产物中强调个人的心理感受性,或是尝试“为不方便的人”设计,或进行“通用性设计”,或思考设计的性别差异、设计的生命关怀、设计的代际公平等内容,虽构成了精神性内容近期、中期和长远三个层次,但与现实的中国实际不相适合,没有立足中国的实际来思考现实阶段的设计应当体现的精神性内容。这种“精神性内容”概括来讲,就是应当以“责任”作为核心,体现出现实的人头脑中应有的精神价值取向,强化相应的核心价值观的建设 [5],“公平”“正义”等泛政治学意义上的概念,理应纳入现实中国社会的设计实践中,使具体的产物因此而真正能够造福于民。如此,设计人员的思想观念及具体的实践行为,都必然会呈现超越以往的明确方向。                                                                                                                                                                  

3杜绝物质与精神的表层结合

    这个部分是上述两个部分内容的接续,精神与物质结合的表层化,于实质上反映出二者之间的较量,折射出设计实践主体责任感和使命感不健全的客观事实,设计由此难以承担其应当担负的责任与使命。

自美国第一代设计师提出“有计划的设计废止制”开始,无论是“功能”这个内在的部分,还是“材料”、“色彩”等外在的部分,都可以成为设计产物被淘汰和被确立的依据,在“造福于人”的旗号下,设计的物质性成为具体实践的导向,人类的生活确实因此而获得了非常显着的改善 [6],但这也成为随后的设计实践不断遵循物质性原则的理由,物质需要的满足成为设计实践的唯一目标,只要能够达成这一目标,资源和能源的耗费变得毫无顾忌,致使为了现有人类而不惜消耗(侵占)未来人类的资源和能源也变得在所难免。这种违背设计伦理的情况首先反映出实践主体对于设计所应承担的责任认识不清并体现在实践中。其次,公众对于设计的认识源于与日常生活紧密关联的具体产物,这些产物作为实践主体的思想(认识)反映,必然会使相关的认识潜移默化的成为公众群体性的认识。它作为群体性的认识基础和实践导向,又会反过来影响到实践主体,这个循环往复的连环套,使设计从理论到行为再到产物都紧紧的按照一定的轨迹进行 [7]

参考文献:

[1]蔡元培,中国伦理学史[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12-15,18-21

[2]原研哉,设计中的设计[M]朱锷译.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178

[3]F.ルヴァイアン,号の[M]谷川·千叶他訳.京:株式会社みすず房,2001.2-10

[4][]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M]第二版.彭刚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140 141

[5]甘绍平,应用伦理学前沿问题研究[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98 99

[6]李亮之,世界工业设计史潮[M]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1.159

[7]海军,现代日设计的日常生活批判[D]:[博士学位论文].北京:中央美术学院,2007

高兴博士:设计伦理与“和谐社会”之辩

转载请不要修改任何文字图片链接信息 注明出处中国创意同盟
收藏此文】【关闭本页】【打印此文
点击排行
 
清华大学美术学院视觉传达系2010本科毕
28个强大给力让你信服的公众意识平面广
2010年欧洲设计奖―标志类获奖作品
用Photoshop把照片变成电影效果-简单易
十大顶尖男性杂志,你看过几本?!
上海2010世博会各国参展标志设计
中国美术学院工业设计2009届毕业设计展
创意中国·第六届全国设计艺术大奖赛
创意中国·第四届全国青年设计艺术双年
创意中国·第四届全国青年设计艺术双年
创意图片
不同风格的同一浴室空
2018丹麦设计及广告创
Anker充电器+充电宝二
灯泡里的小花园,原来
方便收纳电线的概念充
加拿大Cha Le茶叶包装
展赛专题
更多

版权所有 2010-2019 创意同盟丨ideatom.com 最佳分辨率1024x768
Copyright©2010-2019 www.ideatom.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1000550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