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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创意同盟(Ideatom.com)章程
信息来源:中国创意同盟 文章作者:网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0-01-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网站的名称、网址
网站名称:中国创意同盟
网站网址:www.ideatom.com
第二条 网站性质:中国创意同盟是由北京中外视觉艺术院发起成立的专业媒体(登记注册证号为110105018602232,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为33027282-6,网站秘书处设在成都)。自二〇〇九年成立以来,网站一直致力于对中国创意设计产业的战略研究,积极开展国内外设计交流活动,持续对设计行业的信息统计与发布。网站主要依托各类专业平台,最大限度为会员创造条件,发挥其创意才能,展现其设计成果,促进专业创造和学术探索精神,进而从整体上提升中国创意设计的水平。
第三条 网站的宗旨: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文艺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方向,提倡百花齐放、百家争鸣,鼓励探索创新精神;鼓励提高中国设计的专业水准,促进社会整体文化的发展;促进与国际设计的交流与合作;鼓励设计师及设计专业工作者参与学术活动及社会的公益设计,培养青年设计人才;团结广大设计工作者,提高群众的审美能力。
第四条 网站依法接受北京中外视觉艺术院和网站备案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网站的业务范围
(一)设计、新媒体设计等的研讨、探索与推广;
(二)艺术设计理论的研讨、交流;
(三)艺术设计作品的展示、收藏与推广;

(四)受政府委托开展艺术设计活动的策划和举行;                                  

(五)编撰出版设计相关的典籍、书刊等出版物;


(六)其他与设计行业相关的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网站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七条 网站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网站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承认本网站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网站的意愿;
(四)申请者的设计作品在北京中外视觉艺术院、中国创意同盟主办的展赛中,获奖一次以上,或入选两次以上,具备会员资格。
(五)申请者的学术论文在北京中外视觉艺术院、中国创意同盟主办的研讨会、论坛或相关学术活动中,获奖一次以上,具备会员资格。
(六)申请者的作品或论文被正式收录到北京中外视觉艺术院、中国创意同盟编辑出版的《中国创意设计年鉴》或相关出版物,具备会员资格。
(七)在高等院校或设计相关科研单位从事设计(相关学科)教育、科研等工作5年以上,且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具备会员资格。 
(八)有三篇以上较高水平的创意设计类学术论文,发表在有正式刊号的专业期刊,具备会员资格。
(九)有一部以上由国家级(或省级)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的创意设计类专着,具备会员资格。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会员申请书;
(二)经网站秘书处初审通过,发给《邀请专函》,由申请人按要求填写后提交网站秘书处。
(二)由网站管理决策层讨论通过,发给《中国创意同盟会员证》,并将会员资料刊发在中国创意同盟网站。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网站活动的权利;
(三)有优先获得本网站服务的权利;
(四)有对本网站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网站的章程和决议;
(二)维护本网站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网站主办的相关活动;
(四)按规定时限和标准缴纳会费(即:网络推广服务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网站,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内不履行义务,可视为自动退出本网站。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的,经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网站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本网站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由实际到会人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八条 网站秘书处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网站秘书处的职责是:
(一)召开会员大会;并向其作出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总编、副总编、运营总监、秘书长;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六)领导本网站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总编是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网站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端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在业内有良好的个人信誉;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本网站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及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网站参加和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网站秘书长行使以下职责: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助总编、副总编开展工作;
(三)代表本团体参加有关社会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本网站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章程规定的原则,制定会议制度、人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有关团体规章制度等规章制度,由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网站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等增值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网站按照“有偿服务,自愿享受”的原则向网站会员收取会费。具体会费标准经会员大会通过,并报北京中外视觉艺术院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网站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网站依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网站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政府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捐赠和其他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网站的合法财产受政府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对本网站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本网站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网站主办单位北京中外视觉艺术院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网站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网站秘书处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三条 本网站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香港政府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网站终止前,须在网站主办单位北京中外视觉艺术院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网站经北京中外视觉艺术院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网站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北京中外视觉艺术院的监督下,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网站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网站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网站主办单位北京中外视觉艺术院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网站终止前,须在主办单位北京中外视觉艺术院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网站经主办单位北京中外视觉艺术院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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